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决定面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部分检察官任职人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人数
此次面向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公开遴选检察官任职人选10名,其中:
(一)刑事检察业务类5名;
(二)职务犯罪侦查类3名;
(三)法律理论与政策研究类2名。
二、资格条件
报考者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学历学位条件
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以及省级以上其他业务能手且符合其他条件者,可放宽至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二)专业条件
报考刑事检察业务类职位的,学习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当是刑事诉讼法学或刑法学;报考职务犯罪侦查类职位的,学习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当是侦查学、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报考法律理论与政策研究类职位的,学习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当是刑法学(含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民商法学(含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或行政法学。
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以及省级以上其他业务能手且符合其他条件者,可以法学或法律硕士专业报考上述3类职位。
(三)资历条件
1.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应当从事所报考职位相同工作3年以上。其中,报考法律理论与政策研究类职位的,应当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法学类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个人专著。
3.具有检察官职务。
4.现任正科级职务,或任副科级职务2年零6个月以上。
(四)年龄条件
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以及省级以上其他业务能手且符合其他条件者,可放宽至38周岁(1975年1月1日后出生)。
(五)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遴选: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4.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2012年12月13日8时至2012年12月24日17时,报考者请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htt://www.spp.gov.cn)招录招聘专栏,通过公开遴选检察官任职人选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网上报名后,报考者本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检察院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报院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于2012年12月24日18时前传真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报考者每人限报1个职位。报考者提供的信息和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遴选资格;已经试用、任命职务的,取消试用、撤销任命。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依据职位报名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遴选职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8,如低于上述比例时,经研究可适当调低比例并进行公告,但最低不低于1:5。如出现低于最低比例的,可相应取消遴选职位。
2012年12月2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公布各职位报考情况和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
(二)考试
考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在综合成绩中各占40%和60%。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查询本人的成绩。
1.笔试
2013年1月上旬,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发布笔试公告,组织笔试。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以公告为准。
2.面试
2013年2月下旬,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发布面试公告,组织面试。根据各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职位遴选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低于上述比例,经研究可适当调低比例并进行公告,但最低不低于1:3。如出现低于最低比例的,可相应取消遴选职位。
面试时,考生应当携带经所在检察院主要领导签批的《报名表》原件和面试公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体检
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遴选职位与人数1:1.5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于2013年3月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
(四)考察
考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于2013年3月开始进行,重点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体检不合格或考察中发现有影响遴选情形的,取消遴选资格。同一职位全部体检、考察对象都不合格的,取消该遴选职位。
(五)确定遴选对象
2013年6月,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遴选对象。
(六)公示
2013年6月,对确定的遴选对象,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7天。
(七)试用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遴选情形的,2013年7月开始试用,试用期为6个月。
(八)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办理调动和任职等手续。
现任正科级职务的,任主任科员,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现任副科级职务的,晋升为主任科员。同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命检察官职务。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干部在地(市)以下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计算截止日期均为2013年7月。
(三)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二)咨询电话:010-65209447、65209535
(三)传真电话:010-65288520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