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方式
文职人员招考按照“一次报名,三次考试”的方式组织实施,即文职人员招考按照本公告组织报名后,统一组织实施笔试、面试、心理测试三次考试。
二、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四)自愿从事公安文职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并通过心理测试;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并通过招聘文职人员的体检;
(七)具有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
(八)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2月4日至1997年2月4日出生);
(九)具备拟担任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十)本人、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人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记录,并能够按照时限要求通过市公安局政审且政审合格。
三、招聘职位及人数
此次招聘共计195人,共设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三类12个岗位(详见《招聘简章》)。
(一)技术保障类6个岗位:影视制作、宣传、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通信设备维护、会计。
(二)辅助管理类2个岗位:文职助理、行政助理。
(三)行政事务类4个岗位:出纳、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
四、笔试考试报名办法
(一)招聘岗位查询
本次向社会公开招聘195名文职人员的工作单位、具体岗位、考试科目、资格条件等,详见《招聘简章》。从2015年2月4日上午10:00开始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频道(网址:http://www.bjrbj.gov.cn/bjpta/,下同)和北京市公安局网站(网址:http://www.bjgaj.gov.cn,下同)进行查询。
(二)报名方式
1.本次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考试报名时间为2015年2月6日上午9:00至2月12日下午16:00。报名网站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频道。
2.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在报名时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报考。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可于每日16:00后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频道“重要通知”栏目查询各岗位报名情况。
3.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错误、不全、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4.网上报名后,对报考人员网上提交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于报名后第二日15:00后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3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频道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考试方法、科目和内容
(一)笔试主要考核报考人员是否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能力素质。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一科,笔试内容参照招录公务员考试内容,涉及简单数学推理及运算能力、判断推理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资料分析能力和对考生应具备的通用知识的考查。
(二)笔试时间为2015年3月14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三)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四)报考人员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直接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五)笔试结束后,在报考岗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并以实际招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
笔试成绩将于2015年4月8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频道公布。
六、招聘程序
(一)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4月10日至11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以及特殊岗位所需的等级、资格、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报考单位(详见《招聘简章》)进行资格复审。4月11日下午16:00后不再接受资格复审,未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
(二)面试前,《招聘简章》中“测试科目”栏除笔试、面试、心理测试、体检四项外有其他测试项目的岗位,所报考生须通过报考单位组织的岗位技能测试。
(三)面试结束后,在报考岗位人员中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并以实际招聘人数120%的比例确定参加心理测试、体检和政审的人员。其中,岗位招聘人数3人以下的(含3人),增加1人参加心理测试、体检和政审。每项测试结束后,结果不再一一通知,如未接到通知参加下一环节测试的,即被淘汰。
(四)根据招聘人数,对通过笔试、面试、心理测试、体检和政审的报考人员,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招聘人选,与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到市公安局文职岗位上工作,试用期为60天。
七、薪酬标准
详见《招聘简章》。
附件1:招聘简章
附件2:北京市公安局文职人员招聘政策问答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12333。
政策咨询电话详见《招聘简章》中市公安局内设单位联络电话。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