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警察录用的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录用制度,是在改革我国传统的干部吸收录用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开阔选拔人才视野,采用科学的选才办法,以保证公安机关能选拔到真正优秀和适用的人才,来不断补充和改善公安队伍;并通过公开、监督机制,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国人民警察的录用应当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将录用政策、原则、招考部门、岗位、人数,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并将考试结果、名次排列、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开,通知本人。报考人如对考试得分或录用环节有疑问,要求复核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查询。贯彻公开原则,一方面能动员社会上多种人才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人才,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质量;另一方面,能增加用人上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防止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任何公民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这里的平等,是指公民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平等,凡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当公民在录用考试上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贯彻平等原则,才能真正贯彻竞争择优原则,有利于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
(三)竞争原则
竞争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所有有志成为人民警察以自己的才能和政治思想、行为条件,参加主考机关组织的录用考试,力争获胜成为人民警察;另一方面是指主考机关通过报考竞争的方式选拔最优秀的人民警察。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既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规律,又便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人才。参加竞争的人数越多,竞争越激烈,越是能够发现出类拔萃的人才。在人民警察考试录用中,录取人数只占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而非只要符合某些标准就可通过的达标考试。应试者层层筛选,逐步淘汰,以自己的真才实学参加竞争。特别是当前报考人数众多,录取名额有限,竞争尤为激烈。
(四)择优原则
择优原则,是指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公开、平等的前提下,对报考者进行法定的考试考核,并以考试结果为依据,从高到低排列出合格者名单,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择优录用。“优”的标准是德才兼备,品能兼顾,既要看报考者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也要看报考者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和心理素质、工作实绩等,通过综合的衡量比较,最后选拔最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进入人民警察队伍。